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81):民事诉讼参加人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19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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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一般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宣告无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解散或撤销;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来实现;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通过其管理人或负责人的诉讼行为来实现。

(二)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彼此有连带关系,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1)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

②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③几个诉讼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④合并审理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

(2)由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其中一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三)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起诉,成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依法院的通知而参加诉讼,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只能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也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但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则享有与当事人同一的诉讼权利义务,可以进行和解、提出上诉、请求执行判决等。

(四)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不需要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只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即可。

(2)法定代理就是全权代理,不需要规定代理权限。

2.委托诉讼代理人

(1)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诉讼代理人从事下列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②进行和解;

③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五)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1)人数确定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在起诉时具体人数能够确定,而全体成员推选1人或数人作为代表人,授权其代为起诉和应诉。

(2)人数不确定

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经法院公告进行登记后,由登记的当事人推选或商定代表人,由其代为起诉或应诉。

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实施的行为,视同全体当事人的行为,对所代表的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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