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80):民事诉讼的管辖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18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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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

1.地域管辖(★)

(1)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

原则上,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2)特别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特别管辖不妨碍普通管辖的适用,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3)国内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34条的规定)

①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应采用书面协议方式;

②限于合同案件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③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专属管辖的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5)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解释:向两个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最先收到复议申请”;向两个有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初收到起诉状”;非适用复议前置案件中,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先受理的机关”;向两个有权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最先受理”。

2.管辖权异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提出;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解释: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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