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7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17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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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辩论原则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并不限于开庭审理阶段;

(2)辩论的内容,既包括程序事项,也包括实体争议;

(3)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解释:调解是审判阶段的制度之一,不适用于执行程序。

4.处分原则

(1)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程序权利);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

(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

5.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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