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77):行政诉讼的执行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17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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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执行

回顾:行政法领域中的“强制执行”,有4类: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等;

(2)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书;

(3)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生效行政决定;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1.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

解释1: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的执行机关,原则上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二审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二审法院执行;二审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一审法院执行。

解释2: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应满足两个条件:(1)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2)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3.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

(2)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3)起算点: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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