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75):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16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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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1.提起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特定: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2.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3.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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