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74):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15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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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1.不服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解释:并非所有裁定均可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2.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3.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解释1:必须合议。

解释2: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5.判决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再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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