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73):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15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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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一审行政诉讼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原则上书面审理。

3.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4.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相关链接1:行政复议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相关链接2:在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可以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5.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①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④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相关链接:在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合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3)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解释: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履行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行政不作为案件)。

解释1:对于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查被告的不作为是否合法。

解释2: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5)变更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解释: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如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6)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解释:(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2)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6.撤回起诉

(1)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链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视为申请撤诉

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缴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7.缺席判决

(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其放弃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8.诉讼中止

(1)情形

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相关链接:因诉讼中止第①-③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⑥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⑦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后果

①暂时停止;

②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9.诉讼终结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诉讼中止第①-③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10.审理依据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

(2)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相关链接: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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