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67):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12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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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1.行政诉讼被告对证据的收集

(1)收集的时间特定

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可以经准许补充的情形

①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3)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行政诉讼中,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1)人民法院主动调取证据

①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人民法院经申请调取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①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需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时,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3.证据保全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录音、录像等)。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3)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相关链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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