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65):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1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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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

辨析1:书证VS物证:

(1)书证以其“内容”等来表达一定思想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是以“外形”等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往往带有主观内容,物证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

辨析2:勘验笔录VS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事后”进行的;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辨析3: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VS现场笔录:

前者为书证的一种;后者是与书证并列的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3.证人证言

(1)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3)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4)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5)在下列情况下,经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出庭作证):

①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②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③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④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⑤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①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②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③对检验物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⑤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4.现场笔录

(1)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

(2)现场笔录只有在证据难以保全、事后难以取证、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下才能适用。

(3)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并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证人签名或盖章。

解释: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不直接导致现场笔录无效,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5.视听资料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2)提供的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视听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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