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60):行政诉讼原告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08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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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

1.原告的范围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行政诉讼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均不限于行政行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2.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代为起诉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4.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

①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②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方

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解释:合资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作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可以直接以企业名义起诉。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当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起诉时,企业其他机构也可以行使企业的起诉权。

解释: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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