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58):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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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解释: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也属于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2013年明确)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而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解释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①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②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见教材第306页)

解释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解释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见教材第300页)

解释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释6: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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