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57):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案件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07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推荐】注册税务师最新模拟题 注册税务师最新讲义 注册税务师讲义下载

【推荐】2015注税辅导课程正在进行时…… 欢迎免费试听


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解释: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复核、申诉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解释1:“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行为(侦查措施)。

解释2:注意两个干扰方向:(1)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行政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解释1:行政处罚告知行为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才真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解释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解释3: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