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56):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06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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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1.“或议或诉”:适用于大多数行政争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选择先复议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先议后诉” 

(1)基本含义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①当事人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如果当事人撤回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则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不答复,行政相对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3)适用“先议后诉”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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