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51):刑罚立功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04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推荐】注册税务师最新模拟题 注册税务师最新讲义 注册税务师讲义下载

【推荐】2015注税辅导课程正在进行时…… 欢迎免费试听


立功

解释:自首主要是交代自己,立功主要是暴露他人。

1.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表3-2-3

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2.处理原则

(1)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1)数罪并罚的情形

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③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新罪);

④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2)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罪的,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累犯。

(3)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依法定罪量刑。

2.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折中原则”(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为辅)

(1)吸收原则

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2)并科原则

对数罪宣告的刑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简单相加,合并执行);其中附加刑的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相同的,分别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

①一般情况

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在数刑的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案例1:A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B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解析:由于总和刑期25年,不满35年,数罪并罚应当执行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因此,应当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案例2:A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B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C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解析:由于总和刑期40年,在35年以上,数罪并罚应当执行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5年,因此,应当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

②对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案例:A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已经宣告,A罪有期徒刑已经执行2年时又发现A罪判决宣告前还犯有B罪没有判决,B罪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

解析:本案属于漏罪,应当“先并后减”:(1)“先并”:①两罪最重刑罚为有期徒刑10年;②两罪总和刑期为15年(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限为20年,未超过最高限);③应当在10以上15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2)“后减”:假定决定执行12年,由于已经执行2年,因此还应当执行有期徒刑12-2﹦10(年)。(3)如果提问“本案至少还应执行有期徒刑多少年?”则由于应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即至少应当决定执行10年,因此本案至少还应执行有期徒刑10-2﹦8(年)。

③对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案例:A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判决宣告后,A罪有期徒刑执行3年时又犯新罪,新罪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解析:本案属于新罪,应当“先减后并”:(1)先减:15-3﹦12(年)。(2)“后并”:①A罪未执行完毕的12年与新罪应判处的10年并,即22年(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限为20年);②A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更重(12年);③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④涉及假释

(A)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B)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⑤涉及缓刑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法数罪并罚。

3.涉税犯罪中按数罪并罚的情况

(1)对纳税人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按“逃税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的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