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50):自首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5-03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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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自动投案

①时间要求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②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裁判。

③视为自动投案

(A)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B)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C)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D)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E)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F)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G)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④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

①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②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特别自首

(1)适用对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供述的罪行(“其他罪行”):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

表3-2-2              一般自首VS特殊自首


主体处境

供述内容要求

一般自首

在“逃”人犯

如实供述

特殊自首

在“案”人犯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罪行

3.处理规定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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