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44):罪数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4-3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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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1.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

2.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二)一罪的分类

 1.实质的一罪(“继续想结果”)

(1)想象竞合犯 :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从一重罪处。

(2)结果加重犯 :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按一罪加重处。

(3)继续犯 :(一个)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以一罪处。

2. 法定的一罪(“法定要惯节”)

(1)结合犯 :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以一罪论处。

(2)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以一罪论处。

3.处断的一罪(“处断连吸牵”)

(1)连续犯: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按一罪从重处。

(2)牵连犯: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从一重罪处,法律可以特别规定为数罪并罚。

解释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从一重罪处。

解释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并罚。

(3)吸收犯 :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按吸收之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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