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43):共同(故意)犯罪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4-3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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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犯罪

(一)概述

1.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构成。

3.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4.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

(3)同时犯(2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5.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VS同时犯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着手实行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同时犯是自始至终未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2.犯罪集团,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表3-1-3

种  类

处罚规则

主  犯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  犯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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