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39):犯罪主体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4-28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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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速记口诀:史四和史六,杀伤王小豆;强抢他的饭,火爆他的头。

(2)有关从宽处理的规定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

③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④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⑤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排除死刑适用

①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②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前科报告义务:根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5)跨年龄段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

①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前罪是否为法定的8种犯罪

(A)属于法定8种犯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B)不属于法定8种犯罪: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②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法定的8种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对此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单位犯罪主体

(1)单位犯罪主体,是指为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解释1:必须为谋取本单位的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谋取私人利益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解释2:《刑法》必须有明文规定。例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甲企业征税,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指示工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暴力围攻;由于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甲企业并不构成抗税罪。

(2)6种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②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③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仅仅为单位个别或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单位犯罪。

④单位一般成员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⑤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

⑥《刑法》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两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两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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