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讲义(329):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4-23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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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界定是否属于破产费用时主要从3个方面考虑:

①发生时间:一般应发生于破产程序期间;

②发生原因: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

③发生目的: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1)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2)共益债务的主要类型

①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⑤管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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