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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见教材第83页)
解释:(1)行政复议申请人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2)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并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申请人的资格转移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代表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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