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刑事诉讼法2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二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

  8、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例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2007年)

  A、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B、有权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C、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D、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E、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选项A错误,应当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不能向法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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