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辅导:第一章(4)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四节 代 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

  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例题16】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

  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答案】D

  【解析】AB项属于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C项属于代表行为。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

  (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这是从代理人的人数上所作的划分。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四)本代理与再代理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例题17】甲委托乙将一批香烟运往A市,途中乙患急症入院抢救,乙将香烟托付给司机丙运输,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知甲。甲当即表示丙不可靠,不能将货物(香烟)托付给丙。但此时丙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雨,部分香烟被淋湿报废,乙对此( )。

  A.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甲将香烟托付给他

  B.应和丙共同承担责任

  C.对损失没有责任,因为情况紧急,为保护甲的利益

  D.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五)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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