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知识点(302):未来适用法的会计处理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4-3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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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既不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也不必调整变更当年年初的留存收益,只在变更当年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数。

教材例17-2:M公司原对存货采用移动平均法,由于管理的需要,公司从2×12年1月1日起改用先进先出法。2×12年1月1日存货的价值为2 500 000元,公司购入存货实际成本为18 000 000元,2×12年12月31日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确定的存货价值为2 200 000元,当年销售额为25 000 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税法允许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成本在税前扣除。假设2×12年12月31日按移动平均法计算的存货价值为4 500 000元。M公司由于管理环境发生变化而改变会计政策,因而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由于采用先进先出法对以前年度的存货成本不能进行合理的调整,因此,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即对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从2×12年起才适用,不需要计算2×12年1月1日以前按移动平均法计算存货应有的余额,以及对留存收益的影响金额。

(1)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的销售成本为:

期初存货+购入存货实际成本-期末存货

=2 500 000+18 000 000-2 200 000=18 300 000(元)

(2)采用移动平均法计算的销售成本为:

期初存货+购入存货实际成本-期末存货

=2 500 000+18 000 000-4 500 000=16 000 000(元)

即由于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当期净利润减少

=(18 300 000-16 000 000)×(1-25%)=1 72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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