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知识点(290):纳税调整增加额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4-24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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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增加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甲公司2014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20万元,2014年12月12日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A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A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A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720+(200-120)]×25%=200(万元)。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乙公司2014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80万元,2014年12月31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780+20)×25%=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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