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住房税收政策不等于物业税开征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要严格执行住房差别化税收政策,并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由于近日关于物业税的讨论较多,部分人士又将这一消息与物业税联系在一起,但专家指出,完善住房税收政策,不等于物业税近期就会开征。

  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指出,不能仅从国务院的这一表述就断定是要加快推出物业税,国务院提出加快研究住房税收政策,更多的是从制度建设方面出发的,采用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

  一位参与过物业税调研的专家表示,物业税真正开征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包括统一全国的房产登记信息,合理地对房产价值进行估值,以及与现有的税费制度的衔接问题。在物业税税基、税率和免征额的确定上,财税部门也还没有拿出一个清晰的方案。此外,开征物业税,还需要解决利益博弈问题,如物业税这一税种应当归属中央还是地方,至今仍无定论。

  正因为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很多难题,物业税“空转”在十个省市进行试点的时间才持续了六年多之久,上述专家指出,物业税在全国“空转”的时间恐怕也不会太短。

  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人士也指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物业税作为一种新税种,它的设立也需要须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批准,而这一过程,大概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

  “税收对调节房地产的作用当然是十分重要的,也十分有效的。”贾康指出,但要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来调节市场也是很难的,因为涉及到既得利益的调整问题,阻力会比较大。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分布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保有的各个环节,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共12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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