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要求做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文件。

  文件规定,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尽快完成申报表的印制及发放工作、格审核申报资料、尽快完善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相关应用软件、建立完整准确的台账。

  文件进一步指出,各地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广泛宣传、重点辅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明确责任、严格纪律,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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