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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国公民张某在2013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20000元,全年合计240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15000元,并已在B国就该项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计算张某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A国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
①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000-3500-1300)×25%-1005]×12=33540(元)
即按我国税法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的个税为33540元。
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张某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即按我国税法计算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的个税为4800元。
张某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8340元(33540+4800),张某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应补税额=38340-30000=8340(元)。
(2)B国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张某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
张某取得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不需要在中国补缴税款。
提示:个人所得税计算限额应分国分项计算,企业所得税计算限额应分国不分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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