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每日一练免费测试(2015.07.10)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7-10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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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题:

(一)基本情况

某市影视城系2012年3月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营影视作品放映业务。

影视城经营用房向商业广场开发公司租赁,租赁期为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租金于每年1月分批支付。2012年3月一8月为筹备期,2012年8月18日一8月31日进行试营业,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对外营业。

项目

金额

—、营业收入

800

减:营业成本

400

营业税余及附加

26.4

销售费用

40

管理费用

300

财务费用

50

二、营业利润

-16.4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

-16.4

减: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

-16.4

(二)审核影视城2012年会计核算及相关资料:

1.“实收资本”金额为300万元。经査询公司章程,影视城注册资金计划分两次投入,分别于2012年3月1日投入300万元和2012年4月1日投入200万元,首次投入的注册资金于2012年3月1日如期到位,而第二次注册资金因故一直未到位。

2.审核“营业成本”发现:

(1)3—8月份对影视经营房进行装修改造,共发生支出360万元,计入“长期待摊费用”,09月开始摊销计入“营业成本”,2012年度摊销金额为40万元。

(2)因经营用房的租赁费尚未支付,12月份按租赁协议预提3—12月份租赁费80万元,计入“营业成本”。2013年1月商业广场开发公司收取2012年3月—12月的租赁费,并开具发票。

(3)8—12月份支付片租费和影业公司分成款合计280万元计入“营业成本”,其中50万元于2013年2月取得发票;20万元截止到2013年5月31日尚未取得发票。

3.审核“销售费用”发现:10月份为吸引顾客,邀请两名影视明星与观众见面互动,发生费用合计4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其中支付明星的出场费分别为8万元和4万元。

4.审核“管理费用”发现,其中:

(1)3月一8月份筹建期间发生开办费用合计120万元,冲减试营业期间的门票收入18万元后,102万元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用中包括3月一7月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6月委托某广告策划公司进行推广活动的广告宣传费20万元。

(2)9月一12月份“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

(3)全年发生职工工资总额6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万元,缴纳工会经费1.2万元(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5.审核“财务费用”发现:4月1日以年利率8%取得银行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全年支付的贷款利息42万元;日常结算费用8万元。

假定其他事宜与纳税无关。

问题:

1.逐项指出对影视城2012年度审核发现的对纳税产生影响的问题及相关涉税处理。

2.计算影视城2012年度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应补的相关税费的金额。

3.计算影视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4.分别计算两位明星取得的“出场费”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的金额。

(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注:本试卷所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一律按照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一律按照3%。

“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适用税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2013年考题,18分)

答案及解析:

1.(1)经营用房装修改造的摊销有误。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合同预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剩余租赁期限为5年(60个月),360万元应该在5年内摊销,2012年摊销24万元(360÷60×4),企业实际摊销40万元,故应纳税调增16万元(40-24)。

(2)尚未取得发票的20万元片租费和影业公司分成款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不能扣除,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3)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不可以冲减试营业期间的营业收入,而应该将18万计入营业收入,并计算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故应调增所得18万元,同时调减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筹建期间广告宣传费2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合计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扣除的开办费应为108万元(120-30×40%=108万元)。

(4)业务招待费6万元不能全部扣除,只能按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6×60%=3.6(万元),(800+18)×0.5%=4.09(万元),扣除限额应就小不就大,所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3.6万元,需要纳税调增2.4万元(6-2.4)。

(5)三项经费的扣除有误。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综合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扣除限额=60×14%=8.4(万元),应纳税调增:12-8.4=3.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扣除限额=60×2.5%=1.5(万元),

实际支出1万元,允许全额扣除;

公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扣除限额=60×2%=1.2(万元),

实际支出1.2万元,已经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可以全额扣除。

所以工资及三项经费,需要纳税调增3.6万元。

(6)贷款利息的扣除有误。根据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相当于欠缴资本额200万元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应纳税调增=42×200∕700=12(万元)。

(7)支付明星出场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影视城2012年度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应补的相关税费:

营业税:18×3%=0.54(万元)

提示:广播影视已经“营改增”了。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54×(7%+3%)=0.054(万元)。

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6.4+18-0.54-0.054+16+20-6+(6-3.6)+3.6+12=49.006(万元)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9.006×25%=12.2515(万元)。

4.两位明星取得的“出场费”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8万元的出场费:

营业税=8×5%=0.4(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4×(7%+3%)=0.04(万元)

个人所得税=(8-0.4-0.04)×(1-20%)×40%-0.7=1.7192(万元)

4万元的出场费:

营业税=4×5%=0.2(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2×(7%+3%)=0.02(万元)

个人所得税=(4-0.2-0.02)×(1-20%)×30%-0.2=0.70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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