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练习题
(二)
1.存在的涉税问题:
(1)货物抵销招待费,未作销售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83061.95元(722000÷1.13×13%)也使账载的招待费减少
(2)使用的所在省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与实际申报抵扣金额不符,造成少缴增值税785072.16元。
该公司2009年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为236065852.42元,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0688560.81元,而该公司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1473632.97元,多抵扣785072:16元。
(3)销售副产品错误会计核算,未做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42189.85元。
(4)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后又出租,其进项无须转出,但企业将租金收入错误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少缴纳营业税8000元。
(5)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分录错误,属于补缴2008年度的税款,不能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广告费未超标,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标准:
收入总额=352800000+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1.13)+副产品销售收入2632229.65(2974419.5÷1.13)+租金收入160000=356231167.7(元)
收入总额的5%计算的标准为356231167.7×5%o=1781155.84(元)
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020000+722000=1742000(元),其中有合规票据的仅为1020000元,因此,只能就1020000元的60%计算列支标准为612000元。
企业调增业务招待费金额=1742000-612000=1 130000(元)
4.计算应补税费金额
(1)增值税
销项税额=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元÷1.13)×13%+副产品收入2632229.65(2974419j5÷1.13)×13%=425251.8(元)
应补增值税=425251.8+785072.16=1210323.96一期末留抵1127054.58=83269.38(元)
(2)营业税
应补营业税=160000×5%=8000(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补城建税=(83269.38+8000)×5%=4563.47(元)
(4)教育费附加
应补教育费附加=(83269.38+8000)×3%=2738.08(元)
(5)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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