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练习题
(二)2009年度业务
6.实物奖励给个人,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少计增值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企业未按税法规定,少计运费应计进项税额。
二、计算应纳税额
(一)2008年度
1.应补增值税=14÷1.17 x 17%+180 x 17%=2.03+30.6=32.63(万元)
2.应补城建税=32.63 x7%=2.28(万元)
3.应补教育费附加=32.63 x3%=0.98(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850+14÷1.17+?180+17.2(业务招待费)-28.80(广告宣传费)-14-116(视同销售)-250-3.26=647.11(万元)‘,
5.应纳所得税额=647.1l x。15%=97.07(万元)
企业已预缴所得税91.8万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97.07-91.8=5.27(万元)。
(二)2009年度
1.应补个人所得税
18万元÷12=1.5万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375元
还原成税前所得=(180000—375)÷(1-20%)=224531.25(元).
224531.25÷12=18710.94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3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4531.25 x20%-375=44531.25(元):,
2.应补增值税:
50÷(1+4%)×4%x50%m 1 x7%=0.89(万元)’:
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练习题
(三)账务调整;
1.处置旧设备
调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0.9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96万元
2.企业3月购进固定资产少计进项税额
调账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07万元
贷:固定资产 0.07万元
(二)
1.存在的涉税问题:
(1)货物抵销招待费,未作销售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83061.95元(722000÷1.13×13%)也使账载的招待费减少
(2)使用的所在省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与实际申报抵扣金额不符,造成少缴增值税785072.16元。
该公司2009年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为236065852.42元,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0688560.81元,而该公司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1473632.97元,多抵扣785072:16元。
(3)销售副产品错误会计核算,未做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42189.85元。
(4)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后又出租,其进项无须转出,但企业将租金收入错误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少缴纳营业税8000元。
(5)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的分录错误,属于补缴2008年度的税款,不能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标,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广告费未超标,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标准:
收入总额=352800000+隐瞒抵费用收入638938.05(722000÷1.13)+副产品销售收入2632229.65(2974419.5÷1.13)+租金收入160000=356231167.7(元)
收入总额的5%计算的标准为356231167.7×5%o=1781155.84(元)
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020000+722000=1742000(元),其中有合规票据的仅为1020000元,因此,只能就1020000元的60%计算列支标准为612000元。
企业调增业务招待费金额=1742000—612000=1 1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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