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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补缴增值税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按15%税率缴纳。
(二) 2009年度业务
6.实物奖励给个人,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少计增值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取得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以计算进项税额,企业未按税法规定,少计运费应计进项税额。
2.计算应纳税额
(一) 2008年度
1.应补增值税=14÷1.17×17%+180×17%=2.03+30.6=32.63(万元)
2.应补城建税=32.63×7%=2.28(万元)
3.应补教育费附加=32.63×3%=0.98(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850+14÷1.17+180+17.2(业务招待费)-28.80(广告宣传费)-14-116(视同销售)-250-3.26=647.11(万元)
5.应纳所得税额=647.1l×15%=97.07(万元)
企业已预缴所得税91.8万元
应补企业所得税=97.07-91.8=5.27(万元)。
(二) 2009年度
1.应补个人所得税
18万元÷12=1.5万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375元
还原成税前所得=(180000-375)÷(1-20%)=224531.25(元)
224531.25÷12=18710.94元,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37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4531.25×20%-375=44531.25(元)
2.应补增值税:
50÷(1+4%)×4%×50%×7%=0.89(万元)
3.账务调整
(1) 处置旧设备
调账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0.9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0.96万元
(2) 企业3月购进固定资产少计进项税额
调账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07万元
贷:固定资产 0.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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