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216):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3-07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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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熟悉)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选择):(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掌握)

2.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行政复议机关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多选)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4.行政复议机关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5.行政复议机关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1)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

(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

(3)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6.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7.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8.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9.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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