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21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3-06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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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掌握)

时限规定: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了解)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报的其他规定(掌握)  

1.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即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须先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重点掌握):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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