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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掌握)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所谓“利害关系”一般指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等。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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