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21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3-05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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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掌握、选择)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重点掌握)

提示:对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为开具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提示: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强制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提示1:上述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提示2: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都不能提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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