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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算、审核及账务处理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一)资源税的计算及审核
1.从价计征=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审核: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
(1)原油、天然气适用从价计征,其他矿产品及盐适用从量计征。
(2)资源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规定一致。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提示:道理同消费税。
(5)应纳资源税=销售额×资源税税率
同时,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原油17%、天然气13%)
提示:考试有可能以增值税考核为主,附带考核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审核: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中规定,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4)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①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提示:如煤矿企业将开采的原煤连续生产成非资源税产品。如果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需要将非资源税产品的数量折算成原煤的数量计算资源税。
公式:原煤数量=非资源税产品的数量/综合回收率
②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公式: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时,账务处理为(假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
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资源税以外的税种(下同);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纳税人生产或开采的应税资源税产品用于生产应税资源税产品时,不用缴纳资源税、增值税。
提示:道理同消费税。
3.纳税人生产或开采的应税资源税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用于职工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购入液体盐时: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液体盐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液体盐
贷:物资采购
将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对外销售固体盐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提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交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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