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200):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审核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27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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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的审核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以上单位对外经营的用地,应照章纳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9.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生产占地,生产用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10.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①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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