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199):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审核及账务处理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27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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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审核及账务处理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审核要点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以实际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以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四)财税〔2009〕128号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单位税额的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账务处理

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果企业分期缴纳的税额较大,可以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分摊到管理费用中。

借:管理费用(待摊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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