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192):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审核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23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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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的审核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1.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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