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191):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23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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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4.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提示1: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提示2: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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