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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缴纳及账务处理
(一)计税依据的审核
1.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①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未分别记载原材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从高征收,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②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本金)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提示: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同一事项避免重复征税。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提示:道理同①。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提示:卖方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买方涉及印花税、契税。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或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1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
(13)权利、许可证照按凭证件数贴花。
2.特殊规定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应分别记载,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合计贴花;如果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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