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179):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17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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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提示:没列举的不征印花税 ,如代理合同,条例没有列举,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审核时要注意以下内容:

1.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2.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

3.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纳税人签订电子协议,无论是否打印成纸质凭证,均应纳税。

提示:凡有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各就其所持有的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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