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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优惠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例如:奥运冠军的奖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免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提示: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一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提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提示:其他人员股息红利正常纳税,税率20%。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②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③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④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⑤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提示:不是盈利目的,帮助我们。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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