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176):个人所得税的特殊问题计税方法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15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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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特殊问题计税方法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例如:某上市公司,2013年10月18日股票价格10元,当日授权员工王某,工作满5年时,可以4元/股购买本公司股票100000股。

提示:某一特定价格即“施权价”。(4元/股)

第一,施权时,不征税。(2013年10月18日为施权日,不征税)

第二,员工行权时,按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以转让净收益,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10月18日,股票价格12元,按4元/股行权,所得=(12-4)×100000=800000(元),理解为工资、薪金所得}

第三,行权后股票再转让,获得差价(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境内股票)。

(2020年10月18日以15元/股的价格转让,所得=(15-12)×100000=300000(元),理解为财产转让所得)

提示:1.本条款只适用于员工拥有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对于员工转让境外上市(如香港H股)公司股票,不免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9]167号)
  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上述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1.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4.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财税〔2012〕85号)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1.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3.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雇佣单位、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如何纳税?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问题

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及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汶川、玉树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提示:详见税法二188页。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655号)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国税发[2007]38号)

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二)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

(三)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四、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缴纳税额如何进行抵免?

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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