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174):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14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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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范围和顺序包括:税费+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其中:

(1)在出租房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等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提示:转租收入按照全额计算营业税,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租金。

(3)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抵扣;

(4)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或20%。

2.关于“次”的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适用税率

①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②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提示:对个人出租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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