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171):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13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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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扣除(定额或定率)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关于次的规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例如:咨询、讲学、设计属于不同的劳务,不能合并在一起,应分别计算各自的个税。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讲学,每周两次,一个月共计八次,每次付报酬800。

应纳税所得额=800×8×(1-20%)=5120(元)

应纳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应实行加成征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见税法二187页)

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计算公式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见税法二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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