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168):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11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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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交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金额-3500元(或4800元)费用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免税保险金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其他情况:

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每月再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

享受附加减除费用人员的具体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国税发[2005]9号)(重点掌握)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①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提示:通过看例题理解。

②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①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④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3.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取得不含税当月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雇主为雇员负担全额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问题: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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