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163):管理方申报法律责任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2-09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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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重点掌握)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四)按照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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