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11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特殊性收入的确认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1-15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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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增值税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示:增值税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重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①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③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④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①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用于交际应酬;

 ③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对外捐赠;

 ⑥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如投资)。

提示:理论上讲,由于我国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所以看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案例1: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视同销售,由于所有权属没有改变,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案例2: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管理部门使用,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由于资产所有权属没有改变,企业所得税也不视同销售。

案例3: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视同销售,由于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案例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留作自用(产权未转移),营业税不视同销售,土地增值税不视同销售,由于资产所有权属没有改变,企业所得税也不视同销售。

提示:不要与增值税视同销售、消费税视同销售、营业税视同销售、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资源税视同销售相互混淆。

提示:

(1)增值税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营业视同销售行为:

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5)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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