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讲义(11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的审核

来源:注册税务师    发布时间:2015-01-14    注册税务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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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的审核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一般性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提示:会计准则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除了 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外,还有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税法没有这一条,注意区分。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示:建筑安装,营业税按收到预收款确认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则按采用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确认为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暂时性差异)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税法:计税基础即历史成本)。

提示:如果符合免税条件的,则确认为免税收入。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总结:(5)、(6)、(7)项均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上述八项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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